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全面推开,医药行业的涉案合规工作也正逐步开展。商业贿赂犯罪是医疗卫生领域的典型犯罪,探究企业合规在该类犯罪上的适用,对医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以“单位行贿”“医药”“刑事案由”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83个医药企业行贿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以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而单位行贿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处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此,我们主要对医药企业涉单位行贿罪案件进行了类案分析,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空间;对其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了比较分析,明确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别与关键点。
一、医药企业涉单位行贿罪案例分析
我们选取了49件较典型的医药企业涉单位行贿罪案件,从案件判决年份、行为主体特征、行为方式、涉案金额、判决结果、诉讼程序耗费时长等不同维度进行统计,统计情况及分析如下:
(一)判决年份
统计发现,医药企业涉单位行贿罪案件于2016年起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与2016年起九部委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大力加强有关。今年5月,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对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纠仍在持续进行当中。
(二)行为主体特征
1、单位
涉及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一是药品类公司,占比57%,二是医疗器械类公司,占比37%,其它占比6%。
2、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行贿罪中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的以及最终被判处刑罚的人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即与企业切身利益相关、对企业经营效果影响较大的人。
(三)行为环节
从单位运营过程来看,医药企业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发生于销售环节中。在统计的49件案例中,共41件医药企业为销售企业产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
(四)行贿对象
医药企业主要向两类主体行贿:一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如在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赵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中,被告人赵某为拓展其疫苗销售业务,多次向疾控中心负责人行贿;在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中,被告人程某某在卫生厅卫生设备采购招投标和中医院能力建设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向卫生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医管理局项目经办人等行贿人民币239万元。在49个案件中,涉及此类行贿对象的共19个。二是医院院长及院内科室负责人。此类主体是医药企业单位行贿的主要对象,且多以给予“回扣”的方式进行行贿。
(四)涉案金额与量刑情况
1、单位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量刑的轻重体现为罚金数额。通过比较49个案件中单位行贿数额与罚金数额,可初步观察到法院对涉案单位的量刑差异较大,例如:
在5起单位被判50万元罚金的案件中,犯罪金额从低到高依次为58万、85万、115万、207万;在3起犯罪数额在90-100万之间的案件中,对单位的罚金数额从低到高依次为40万、60万、100万;在1起行贿近700万的案件中,单位被判罚金70万;而在1起行贿20万的案件中,单位被判罚金30万。
2、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从法院对涉案人员的量刑来看,可初步观察到如下现象:
(1)除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的6起案件外,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居多。在目前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中,以相对不起诉制度为依托,案件适用范围主要为主要责任人预期刑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因此,对于医药企业涉单位行贿案件,企业合规制度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2)适用缓刑居多。在43起被告人被适用自由刑的案件中,有26起同时适用缓刑。事实上,这也体现出企业合规制度在该类案件上的适用空间,无论是适用缓刑还是适用合规不起诉,通常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均相对自由,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
(3)被告人多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甚至自首等从宽情节。目前,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前提条件,虽然样本案例多发生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前,但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等表现充分体现出医药企业在事后的自省态度。
(五)诉讼程序耗费时长
通过对49个样本案例诉讼时间的统计,可以发现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自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至判决公布之日止,所需时间为5个月到3年不等。无论是为保障诉讼程序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是不确定的诉讼状态,均会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能够对企业适用合规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终止诉讼程序,企业将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
二、单位行贿罪与相关罪名比较分析
(一)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立案标准
(1)单位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下文简称《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第三条,单位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单位行贿罪
根据《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第二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分别为三万元、一百万元)。也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行贿数额在六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行贿对象
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企业单位行贿罪中通常为医院院长、科室主任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对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医药领域相关单位通常为医院以及科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行贿对象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院中不具有管理身份的医生通常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医院院长、科室负责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医院的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也是医疗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在代表医院从事公务活动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作为医疗人员,在行使处方权的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则应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也影响着医药企业是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进而决定了单位及涉案人员可能适用的罪名和刑罚。
(二)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贿罪的主体为个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为单位。在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行贿行为时,区别二罪的关键点在于判断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代表了单位意志。对此我们选取了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在某案例中,被告人崔某丽是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浙江大区部门经理,该公司为使公司压氏达等药品进入杭州地区有关用药单位并维护其销售量,由被告人崔某丽向相关用药单位负责人行贿。也即,该业务员实际上是公司意志的执行者,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贿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另外,在检索的83个医药企业行贿案件,还包括1件较为典型的检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该企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另包括个别检察机关以个人犯罪提起公诉而法院认定单位也构成犯罪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我们将在下期进行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