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制定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2. 11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sjgy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意见反馈”。
3. 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配套《关税法》实施,《征管办法》新增了税额确认、税款限期缴纳等作业流程,需相应增加《税额确认书》《税款限期缴纳通知》《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等文书。同时,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电子支付改革以来,海关专用缴款书已不再作为缴税通知,相关格式需要结合改革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的基础上,将相关文书梳理修订并公告。
4. 1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操作指引》发布后,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仍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企业方面重点是通过价格信息披露来排除价格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要向首涨省医保部门说明情况,比如新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新价格与既往比、与周边比是怎么变化的,把新价格打开来看一看,涨价的幅度与涨价的理由是不是匹配,涨价增加的收益是不是用在保质量、稳供应等正当用途上。
5. 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3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发送至电子邮箱ypjgs@nmpa.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6. 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7. 12月2日,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经营专项检查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