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论】药企虚开前移,露头就打

2021年3月19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起诉书,其中诉称:2015年1月,被告人杨*以“杨飞”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怀远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中药材种植、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被告人杨*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杨*伙同他人或单独经人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开票税额的1.5%-1.8%收取开票费用。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杨*伙同他人或者单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1份,税额共计3,605,054.69元。本案中,被告人杨*分别向郑州**药业有限公司、宿州**药业有限公司、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前述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等公司分别全部认证抵扣或做进项税额转出。

2022年5月,江苏省税务局在财政部对药企专项检查中,发现一批药企存在问题并进行了处罚,如: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杭州**贸易有限公司6份普票(价税合计75.5万元,品名:化学药品原药等)、西安**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20份普票(价税合计200万元,品名:棉籽等)等被认定为虚开原料药、药材发票冲账,在2019年度所得税前列支,上述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也没有付款。南京市第一稽查局对多列支出导致少缴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132,230.39元。

近年来,医药行业打击虚开、严惩套取资金行为“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查税依然是今年医药行业纠风的重点。

2022年5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公布的《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从‘产销用’各环节共同大力打击违法行为”,第一次提出“生产环节,严惩前置套取资金行为”,明确规定“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严厉打击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行为”。

上述案例就是新精神的及时有力体现,九部委文件的重点解读详见上期热点文章《从九部委新规看医药营销合规变革》。

作者:王志坚 程丽莉